山东农业大学本科生自费赴台交流期间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 2016-11-15 浏览次数: 252

为加强赴台学习学生管理,提高联合培养学生教育质量,现对山东农业大学本科生在台学习期间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:

第一条 学生在台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《山东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》,遵守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签订的协议。

第二条 学生在台学习期间,应遵守当地的法律、法规和当地大学管理规定,遵守社会公德及当地的风俗习惯,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。禁止参加一切社会集会活动,禁止发布不当言论。

第三条 我校带队教师代表学校对赴台学生进行管理,学生在台学习期间要接受我校带队教师的管理。

第四条 赴台学生要建立学团组织,学团组织接受带队教师的领导,并协助带队教师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,赴台学生要自觉接受学团组织的管理。

第五条 学生在台学习期间,要认真完成学习任务,所修学分应不少于18学分。

学生要按时上课或参加其它学习环节,做到不迟到,不早退,不旷课,有事要根据当地大学的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,并同时向我校带队教师请假。

第六条 学生在台学习期间,若离开校区外出,必须事先向带队教师请假,同意后方可外出,回校后要及时向带队教师销假。学生离开学校外出,必须两人以上结伴同行(含两人)。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外出的,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。

第七条 学生要按当地大学规定时间作息,晚上按时回宿舍休息。

第八条 学生在台期间要增强安全意识,特别是要注意政治安全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。

第九条学生完成学习任务,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按时返回学校,返校后要认真总结在台学习情况,写出书面总结,同时到学院和教务部门办理课程对接、置换等事项,做好下学期的选课工作。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方可放假离校回家。

学生要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。出现伤害事故按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、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所签协议及有关保险规定处理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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